党群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体制
第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各师(市)党委设立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设立党校。
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应当设立党校。
第八条 坚持全党办党校。各级党委是办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兼任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的党委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
(一)把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选优配强党校(行政学院)领导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班子中来;
(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学期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人才培养、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创新;
(六)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七)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实行校(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会〕领导体制。校(院)委会全面领导校(院)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政府)任命。校(院)委会工作由校长(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一般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应当具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
(一)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师资培训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指导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开展评估工作;
(四)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业务工作规划;
(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课程设置与开发、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成为培训党的基层干部和普通党员的主渠道、主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统筹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
整合县域教育培训资源,统筹用好党校(行政学院)资源,提升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水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差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可以通过加挂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分校牌子等方式,多措并举开展办学。
第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所设立分校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统筹,帮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之间应当加强在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发挥整体优势。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要求,开展好基本培训和其他重要培训。开展基本培训应当落实下列要求:
(一)科学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学制、周期等关键要素;
(二)坚持应训尽训,尽量扩大受益面,努力做到全覆盖,避免重复培训、多头调训和多年不训;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线上线下、直播录播相结合等方式,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
(四)坚持集中学习,有条件的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做到集中住校培训,严格规范管理;
(五)健全基本培训机制,持续提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对象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主要开设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理论研修班和师资培训班等。
第十七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中管干部、厅局级干部、县(市、区、旗)委书记等。主要开设中管干部进修班、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厅局级正职任职进修班、县委书记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厅局级干部、县处级干部、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等。主要开设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厅局级副职任职进修班、县处级正职任职进修班、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县处级干部、乡科级干部、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等。主要开设县处级干部进修班、乡科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县处级副职任职进修班、乡科级正职任职进修班、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周。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进修班主要培训乡科级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等。主要开设乡科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乡科级副职任职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周;基层党组织书记进修班,学制一般5天。有条件的还可以举办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进修班。培训党员的班次、学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开设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4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3个月。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十九条 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中央全会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党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学制一般为3-5天。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可以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二十一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主要以从事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和哲学社会科学教研骨干为对象的理论研修班,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等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可以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视频培训班,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资源。
第二十四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管理。